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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诉讼案件代理成功典型案件

作者:任一果  更新时间 : 2019-10-21  浏览量:1269

任一果律师诉讼案件

代理成功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债权债务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19929

法院名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任一果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诉讼时效 一审 二审

二、案例正文采集

债权债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该案由为一审厘定,二审改为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8)062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96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果、被上诉人刘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六到庭参加了诉讼。

张某某上诉称,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刘某一承担清偿义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某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刘某七欠刘某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一主张的借款发生在19963月,上诉人与刘某七20033月登记结婚,200987日刘某七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诉人从来不知有此借款存在。且借条中未注明债权人,利率约定的字迹与借条亦存在明显区别,该借据不能认定。二、刘某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一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保护。

被上诉人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均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刘某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在张某某、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继承刘某七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刘某七所欠刘某一的借款×万元及利息×元(月息1.4%,暂计算至201862日止,共计22年加3个月,以后的利息按此标准从20186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张某某、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承担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

一审定性错误,本案实为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纠纷。

一、一审关于被上诉人刘某一与刘某七之间借款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刘某一一审诉称,刘某七向她借款×万的事情发生在1996年,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刘某一出具的一张1996年的借条,然后主要是采信了六名被上诉人的陈述,即认定借款关系真实。那么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一审各位被上诉人互为血亲,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参考该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各位被上诉人之间相互的陈述证明力薄弱,应该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和参考。但一审主要采信这些陈述,这是问题之一。

问题二,即使忽略这些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哪怕就完全采纳他们的陈述,他们也仅仅只知道刘某七向刘某一借款这个事,没有人知道刘某七还款的事。事情至今快24年了,加上刘某七意外身亡,那么刘某七还款与否基本是死无对证,一审判决借款关系真实是不能让人心服口服的。这是问题二。

二、一审判决未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只是单纯的债权债务纠纷,被上诉人刘某一一审陈述刘某七于19963月向其借得×万元,借条约定刘某七对所借款项应予同年9月底归还。即便假设该借款关系真实,那么诉讼时效从199610月便开始计算了,九几年的时候适用的还是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本案从19969月底开始计算至19989月底,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就已经过。如果被上诉人刘某一有证据证明中断了诉讼时效,是需要提交出来的,但刘某一并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8)062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8)062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驳回刘某一对张某某(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3元,由刘某一承担1243元,刘某二承担1200元,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各承担175;二审案件受理费3143元,由刘某一承担。

裁判文书

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债权债务纠纷,而非继承遗产纠纷,一审判决以刘某七的遗产分割纠纷到201811月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以此作为刘某一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明显与本案的法律的关系和事实不符,本院应予以纠正。

二、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已经偿还?

2)、刘某一主张的本案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1、刘某一主张刘某七于199632日向其借款×万元的事实,有刘某七(以曾用名刘某某名义)的借条为证,该借条上虽无债权人刘某一姓名,但刘某一持有该原始条据,可认定刘某七向刘某一借款×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张某某主张该借款已经偿还的理由,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2、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诉讼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ニ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案中,刘某七于199632日向刘某一借款×万元,借条中明确约定刘某七应于19969月底偿还,刘某一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偿还,刘某一对此应是明知的,刘某一应在19989月底以前行使主张偿还该债务的权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一在该期限内向刘某七主张了还款的请求。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刘某一不仅未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刘某七20098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后多年亦未主张该权利,直至20186月才主张本案权利,其距19969月底的应偿还债务日期已过了21年多,故亦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刘某一主张的本案债权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应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对本案刘某一主张的债权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其抗辩理由成立,故应驳回刘某一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4、刘某一主张的本案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且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本案责任时,亦均未提出上诉,可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而自愿履行。故本院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所承担本案责任的内容不作变更。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案件定性以及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厘清本案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便可开始厘定诉讼时效的问题,这时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时间很重要。本案债权债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诉讼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ニ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回到本案,刘某七于199632日向刘某一借款×万元,借条中明确约定刘某七应于19969月底偿还,刘某一在借款到期后并未偿还,刘某一对此应是明知的,刘某一应在19989月底以前行使主张偿还该债务的权利。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一在该期限内向刘某七主张了还款的请求。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刘某一不仅未在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在刘某七20098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后多年亦未主张该权利,直至20186月才主张本案权利,其距19969月底的应偿还债务日期已过了21年多,故亦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故结合事实和法律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一审主要问题是法律关系和案由定性错误才导致后续认定全部错误。本案实际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而非继承遗产纠纷,一审判决以刘某七的遗产分割纠纷到201811月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以此作为刘某一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故而诉讼时效未过。而二审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法首先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由纠正以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得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才导致一审和二审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出现。

故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任何案件中,对法律关系的厘断,案由的认定,新法旧法的把握等均需要准确,这是公平公正判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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