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作者:任一果 更新时间 : 2018-08-31 浏览量:587
××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本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无犯罪主观故意,无犯罪客观行为。再者,本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构罪。但因当事人已经认罪,辩护人担心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会影响法庭对当事人的看法,故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是否认××的认罪供述,如果法庭不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的行为构罪,那么建议法庭注意以下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一方面,××属于从犯。另一方面,××属于初犯。再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最后,辩护人认为如果法庭认定犯罪嫌疑人构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幅度过高,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本案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具有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没有从重情节。结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辩护人对宣告刑的辩护意见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终判决下来,判定有罪,处以十个月有期徒刑,因被告已经先期羁押了近半年,故很快便能出狱,判决结果远远低于预期量刑,也实现了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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